王某诉襄阳县交警队不服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裁决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襄阳县交警大队

任襄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

襄樊市襄城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樊法行上判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成连 单位:
此案经过一、二审诉讼程序,二审法院针对争议事实,核查有关证据,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双撤销的判决,即撤销原判和撤销被告的裁判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尤其是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能正确认定,主要表现在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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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1991)襄法行判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樊法行上判第11号。
2.案由:不服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29岁,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
被告(被上诉人):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毛某,襄阳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罗某,男,32岁,汉族,襄阳县人,任襄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副主任。住襄阳县。
第三人:襄樊市粮食机械一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炎国襄樊市襄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顺祥,襄樊市粮食机械一厂政工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德明;代理审判员:袁本喜;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卫平;代理审判员:程勇邢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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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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