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云阳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2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光仲 单位:
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乔某宣告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事实清楚,分歧主要出在定性上。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要弄清定性上的两种不同意见究竟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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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216号。
2.案由:乔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现年39岁,汉族,四川云阳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于1992年6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也友,四川省云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传娅;人民陪审员:陈佐良汪少英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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