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云阳县前进食品厂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1995)云经初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龚箭 单位:
本案云阳县前进食品厂、云阳县世喜食品厂双方同为云阳地方特产——桃片糕的生产厂家,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是同行业经营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理应积极主动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商业信誉来占据市场、拓展市场,双方在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1995)云经初字第98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云阳县世喜食品厂业主,男,生于1927年,汉族,住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刚云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道君云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云阳县前进食品厂,住所地:云阳县云阳镇东外街45号。
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沈小勇云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庭康云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箭;代理审判员:涂元余勇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