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抢劫案 抢劫罪;财产犯罪;抗拒抓捕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人刘某只供认了有刺杀行为,与尸检结论中死亡系混合原因存在差异,是否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系其所为;二是刘某的先前盗取水果行为对本案定性是否存在影响。
1.关于刘某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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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复核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发林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本案于201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4.审级:死缓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俊莲;审判员蒋学武;代理审判员   余勇。
复核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凤彬;审判员高一棚;代理审判员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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