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回复案 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与原告资格的确定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市建设委

市建设委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1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邓莉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在于,起诉人刘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是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并能够让法院对其争议进入实体审理的主体资格。对原告主体资格标准,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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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7)中区行初字第7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13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建设行政回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委)。
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市建设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市建设委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猛;审判员:陈晓晶何琦。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莉;审判员:周琦;代理审判员:文林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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