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贿案 受贿罪;自首;缓刑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9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闫锋

霍永军

王峰

张昆鹏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杨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以及刑罚适用问题。自首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对自首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三个司法解释和一个答复对自首的认定及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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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10)綦法刑初字第4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95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生于1964年12月2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綦江县隆盛镇畜牧兽医站原站长,住重庆市綦江县。2010年8月31日因本案被綦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同年9月2日被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5月4日经綦江县人民法院决定,由綦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闫锋,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峰、张昆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梅;人民陪审员:王先勇;人民陪审员:顾大荣。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俊莲;审判员:蒋学武;代理审判员:余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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