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雷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制革总厂

重庆制革总厂

重庆制革总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2)南民初字第14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建国 单位:
1.原告姚某与被告雷某的婚姻关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在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判决准予离婚:“婚前知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2)南民初字第144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女,41岁,汉族,重庆制革总厂大集体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姚某1,男,68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曾某,女,66岁,汉族,重庆制革总厂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雷某,男,48岁,汉族,重庆制革总厂干部,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永红;审判员:马远树;代理审判员:杨建国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