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福苎麻纺织厂诉罗某等职工送培合同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法正律师事务所

厂劳动人事科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1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宇 单位:
1.本案的案由确立
本案不同于普通的合同纠纷,其特殊性表现在纠纷起因系履行劳动合同所致。从本案看,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两层劳动关系,罗某在培训前系重庆爱福苎麻纺织厂职工,双方本身就存在着劳动关系,后又通过签订职工送培合同,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1154号。
2.案由:职工送培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爱福苎麻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邹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刘志群重庆市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厂劳动人事科科长。
被告:罗某,男,26岁,汉族,重庆市人,无业。
被告:罗某1,男,55岁,汉族,重庆市人,干部。
被告:胡某,女,50岁,汉族,重庆市人,退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远树;代理审判员:彭卫刘小川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