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徐某、彭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八一棉纺织厂

重庆市江北织布厂保卫科

重庆电惫线路器材厂

重庆第三棉纺织厂

重庆市南岸区粮食公司

重庆第三棉纺织厂技术科

重庆市南岸区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2)南民初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治富 单位:
1.本案是否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
本案从时间上看,被告长达20多年对原告经常性地进行谩骂,并捏造事实辱骂、诽谤原告,经有关组织多次调解无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法庭调查、质证,被告承认大部分事实。但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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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2)南民初字第20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66岁,汉族,四川省大足县人,重庆八一棉纺织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蒲某,男,42岁,汉族,重庆市人,重庆市江北织布厂保卫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林某,男,30岁,汉族,四川省荣昌县人,重庆电惫线路器材厂工人。
被告:徐某,女,65岁,汉族,四川省潼南县人,重庆第三棉纺织厂退休工人,。
被告:彭某,男,70岁,汉族,四川省潼南县人,重庆市南岸区粮食公司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彭某1,女,43岁,汉族,四川省漳南县人,重庆第三棉纺织厂技术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傅某,男,42岁,汉族,四川省万县人,重庆市南岸区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莉莎;人民陪审员:唐靖冯全模
6.审结时间:199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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