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绿色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阳)公职律师事务所

贵州龙孙绿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贵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行为人蔡某、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很大的分歧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权权利三年,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宣告蔡某、申某无罪。
《...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刑二初字第69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75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义刚。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男,1935年12月24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绿色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因本案于200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执行,2002年9月26日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杨屏垣(贵阳)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申某,女,1954年9月27日生,湖南省邵东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贵州龙孙绿色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本案于199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4月10日被逮捕,2002年11月5日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庄梁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弋玮;代理审判员:罗光黔李黔云。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裕;审判员:鞠霓;代理审判员:田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