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经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挥法 单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侵犯公私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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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贵刑二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经终字第65号。
2.案由:赵某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鸣明,代理检察员袁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贵州省资源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强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深圳深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强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38岁,汉族,北京市人,原系深圳深贵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辩护人:梁人会张军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汝炎;审判员:宋凡;代理审判员:陈光太。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彬;代理审判员:刘昌杰陈文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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