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等诉贵阳市花溪区城建局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民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红娅 单位:
这是一起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不善和管理上不负责任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范围十分广泛。因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不善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应不应给予赔偿,这实际上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虽然这类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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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筑法民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民终字第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牟某,男,51岁,贵州大学教师,住XX宿舍。
诉讼代理人(一审):曾伟雄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汪晓谦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牟某1,男,9岁,贵州大学子弟学校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牟某,系牟某1之父。
原告(上诉人):冯某,男,74岁,退休教师,住四川省万。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70岁,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牟某,系冯某、周某之婿。
被告(被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包洪臣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站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保光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申马季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娅;代理审判员:刘继普毛开银。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厚信;代理审判员:王德锐彭方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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