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等非法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

南宁市郊区发发印刷厂代理

南宁市金达印刷厂

南宁市郊区秀田装订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刑终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韦庆松 单位:
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就以出版物为对象的非法经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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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9)新刑初字第178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刑终字第125号。
2.案由:覃某等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小东。
被告人(上诉人):覃某,曾用名覃某1,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壮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职员。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壮族,原南宁市郊区发发印刷厂代理厂长。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汉族,原南宁市金达印刷厂厂长。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41年4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汉族,原南宁市郊区秀田装订厂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小南;审判员:丛维丽王亦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新恩;审判员:周碧华;代理审判员:韦庆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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