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职工科技交流中心诉兰州先科摄影有限公司租赁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兰州大学法律系

甘肃职工科技交流中心餐饮部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兰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妇联法律顾问

甘肃省妇联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甘经终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恒春 单位:
处理本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先科公司所缴定金的性质。定金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以给付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缔约定金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五款第(三)项、《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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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181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甘经终字第77号。
2.案由:租赁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甘肃职工科技交流中心。
一审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二审法定代表人:闵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蔡某,兰州大学法律系教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职工科技交流中心餐饮部经理。
被告(上诉人):兰州先科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郝某,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退休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清华兰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谭兴科,甘肃省妇联法律顾问处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桂芝,甘肃省妇联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雪玉玲;代理审判员:李辉峰傅觉非。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汉;审判员:李致亲;代理审判员:田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30日(经院长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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