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昌盛实业开发公司诉兰州西部工业产品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废钢合同货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甘经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恒春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分歧的焦点实际是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亦即货物短缺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合同标的物——废钢存入新疆外贸仓库后,供应站与昌盛公司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结算方式条款修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结算,废钢共计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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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兰法经初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甘经终字第30号。
2.案由:购销废钢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西宁市昌盛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少雄兰州投资商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军兰州投资商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宇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兰州西部工业产品物资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明浩甘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蓉甘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栗青生;审判员:刘继红;代理审判员:李莹。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敦;代理审判员:罗应龙田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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