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撤回上诉
案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刑一终字第1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莹 单位:
本案在事实方面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是否属犯罪既遂及是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两个方面。
刑法上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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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0)崇刑初字第17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刑一终字第198号。
2.案由:毛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志良。
被告人:毛某,男,35岁,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个体工商经营户。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袁中平吴蓓蓓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宏;人民陪审员:张忠祥潘占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莹;审判员:王锡明;代理审判员:臧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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