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等出售、购买假币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刑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时恒支 单位: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从控辩双方到一审法院乃至二审法院并无争议。而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适用法律。主要涉及以下三个具体问题:
1.关于实体判决的法律依据问题。
一审判决依据的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审判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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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1995)灌法刑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刑终字第17号。
2.案由:谷某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凤超。
被告人:谷某,男,40岁,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一审辩护人:尹波江苏省连云港市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43岁,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初中文化,工人。
二审辩护人:朱建江苏省连云港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43岁,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工人。
二审辩护人:徐道波、郑云龙,江苏省连云港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人均于1995年9月14日被收容审查,10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卫东;人民陪审员:汪凤林汪鹤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恒支;代理审判员:苗珍权张一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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