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g)淮中刑一终字第002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庆余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该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改变了定性,认定犯罪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的争议点如下:
1.行为人季某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要正确认定犯罪人行为性质,应先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将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故意与一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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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7)楚刑初字第039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g)淮中刑一终字第0023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万林。
被告人(上诉人):季某,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5日被捕。
一审辩护人:谢奇江苏淮安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晓明;审判员:周立武;人民陪审员:王宝春。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张一农;审判员:徐燕;代理审判员:罗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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