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马某1、连某、马某2诉北京博大尚德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中兴博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成员大会决议 决议效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博大尚德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2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任家玉

张良杰

法官解说
本案中,需要做出说明的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临时成员大会决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之规定相冲突时,如何做出效力认定。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必备条件,章程作为各发起人成员协商一致后的产物,相当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394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23号。
2.案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上诉人)。
原告马某1(上诉人)。
原告连某(上诉人)。
原告马某2(上诉人)。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大尚德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被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新合营村一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京,北京博大尚德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
第三人北京中兴博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4号楼1F。
法定代表人刘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玉华;代理审判员:杜文利:人民陪审员:徐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洁莹;代理审判员:王晴;代理审判员:吕云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