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成某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

中国天马旅游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9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健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根据璧晟俐公司的现状,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即在本案中否定璧晟俐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实为公司制度之基石,其与公司债权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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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0920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962号。
2.案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男,194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某,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君,中国天马旅游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丰;人民陪审员:张丽荣石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巍;代理审判员:王晴刘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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