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 公司解散 清算 注销登记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869号
审理法官:

赵勇

陈丽娜

冯国强

代理律师:

管志勇

王敬宝

王敬宝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本案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对乐开公司所享有的显然是一种债权。如果被告吴某、马玉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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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0017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869号。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路37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施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志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敬宝,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玉风,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敬宝,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王跃斌。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勇;审判员:陈丽娜;代理审判员:冯国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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