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诉刘某1、樊某1、刘某2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破产清算的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中心

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焦点即公司股东的破产清算义务是否包括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现实情况中,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尚存在被拒绝的可能性,更毋论直接占有和保管公司账簿。本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认为股东的破产清算义务包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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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9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各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4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1,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辉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4号华鹰大厦G座。
负责人刘瑞,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哲;代理审判员:邹玉玲;人民陪审员:王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邹明宇;审判员:黄占山;代理审判员:苏汀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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