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日报社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清算义务人责任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26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邵惠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系以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诉请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直接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现结合本案就该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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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06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2600号。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新都会花园广场19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州日报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
被告(上诉人):福州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楼某。
被告(上诉人):福州报业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西洋路4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
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发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傅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陈立新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雨涛。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晓琴;代理审判员:王燕燕陈贤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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