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台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台魅(福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纠纷再审案 (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真实意思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再终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卢增禄

王坪

吴伏平

黄凯松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省台魅供货质量是否合格,二审依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涉案啤酒的保质期为6个月是否正确,这涉及到对合同漏洞的解释和补充规则;二是省台魅应否对黄本根同意换货的承诺承担法律后果,也即对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囿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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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2769号
(2)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136号
(3)再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再终字第64号
2、案由:经销合同
3、诉讼双方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魅(福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
委托代理人:卢增禄(一审、二审、再审),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坪(一审、二审、再审),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安市台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伏平(一审),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凯松(二审、再审),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颖;人民陪审员:郭昭仪、郑昧旦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闳引;审判员:陈辉;代理审判员:王燕燕
再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宗煜;审判员:张天平;代理审判员:陈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3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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