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全国环氧树脂应用技术学会实验厂诉扬州市华菱粉末涂料厂等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1)经字第5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启泉 单位:
本案涉及因投资不实、验资不实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此情况下,投资单位及验资单位应以什么顺序,在多大范围内,以何种方式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应由主债务人、投资单位、验资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人认为,应由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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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1)经字第571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常熟市全国环氧树脂应用技术学会实验厂(以下简称常熟环氧树脂厂)。
法定代表人:董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斌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华菱粉末涂料厂(以下简称华菱涂料厂)。
法定代表人:薛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瞿明,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营扬州市曙光电缆厂(以下简称曙光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景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芮励,江苏扬州民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启泉;审判员:刘星农居方祥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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