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请求远安县公安局人身伤害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本雄 单位:
关于本案,有人主张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违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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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1996)远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请求人身伤害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覃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远安县洋坪水泥厂合同工,住远安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蔡光元、张建华,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远安县公安局。
一审法定代表人:鲍某,局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世美远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家珍;审判员:周启泉杨宏荣。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培容;审判员:魏光恕何伟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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