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与毛某等执行异议纠纷案 (预查封措施的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执异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莉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颇为常见。这其中涉及房屋买受人、房屋出卖人、银行三方主体,以及三个合同关系: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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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执异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执行异议人:江苏省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联谊村。
申请执行人:毛某。
被执行人:江苏广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义庄村)。
被执行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腾分公司(以下简称道饷广腾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义庄村)。
被执行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
被执行人:许某。
被执行人:孙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长:蒋立军;执行员:高剑锋邵轶群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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