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9)宜刑初字第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兴鹤 单位: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某、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看到被害人张某1为躲避追赶被迫跳入河中后却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两被告人的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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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9)宜刑初字第30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学涛。
被告人:张某,别名“二龙”,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斌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绰号“大鸟”,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鹤;审判员:潘明星王爱芳
6.审结时间: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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