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牟利一非助罪型代购毒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兴鹤

吴旭东

陈法林

代理律师:

李建良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丁某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本案处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丁某驾车将购买的毒品转移所在地后交给许某的行为转移了毒品所在地,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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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某、张某,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2001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同年3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辩护人:李建良,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惠亚,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丁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被告人:许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现住宜兴市。2012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鹤;审判员:吴旭东;人民陪审员:陈法林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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