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楠明 单位: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免除刑罚还是判刑十年?本案在一审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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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4)永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俞平。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64年10月13日生,福建省龙岩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4年7月23日被捕。
一审辩护人:张承荣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坤;审判员:沈思鑫简丽蓉。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武平;审判员:崔元平游志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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