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云阳县泥溪乡人民政府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自助游的风险承担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

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8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先华

杨超

盛建华

代理律师:

高传亮

温晓峰

李钦白

彭祖权

蔡德慧

程世友

法官解说
本案件是因"驴友"在自助游过程中因出现意外事件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对于"驴行"中的参与者因故发生人身损害后,组织者或召集者是否对此承担责任,风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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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阳县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初字第19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819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高传亮、温晓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谭某。
被告(被上诉人)云阳县泥溪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阳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钦白、彭祖权,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阳县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阳县河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军、人民陪审员:蒲东海、赵容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先华、审判员:杨超、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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