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市支行诉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票据交换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克中经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在票据交换中原告垫付的20万元资金不能追回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1.票据交换,也称票据清算,是同一城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通过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活动。就金融机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1996)克经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克中经终字第9号。
2.案由:票据交换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市支行(简称支行)。
法定代表人: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常元黄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解红梅克拉玛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超;审判员:刘伟陈铁斌。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选明;审判员:尹朝晖张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