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易某1、吴某1诉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民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

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

宜兴市张渚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1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郝孝伟

蔡庆

法官解说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问题的背后更是交揉着村民自治和现代法治文明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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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张民初字第06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130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季某(上诉人),女,193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冯家村17号。
原告易某1(上诉人),男,194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冯家村12号。
原告吴某1(上诉人),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冯家村31号。
委托代理人郝孝伟、蔡庆(受季某、易某1、吴某1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楼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3781146-5。
法定代表人孙富林,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铭,宜兴市张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恒俊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冰;审判员:王立新张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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