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猥亵儿童案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丽枫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构成猥亵儿童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猥亵儿童是否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补习班与教室性质相似,具有一定的涉众性和开放性,基于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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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151号。
2.案由:猥亵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严芍。
被告人:周某,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2014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政宜姚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玉萍;人民陪审员:钱成法益文娟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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