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赵某2人格权案 人格利益;人格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河北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桂军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对于公民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在此之外,基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子女对于涉及父母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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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苏长浩,天津市河北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赵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杨桂军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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