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诉徐某2、徐某1婚约财产案 民事 婚约财产 诉讼主体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515号
审理法官:

郭昺

法官解说
对此案的处理,有两个方面存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及证据的采信。我们逐一分析:
1、婚约财产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目前,起诉至法院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比较混乱,有的以谁赠与谁为原告,有的是以婚约双方,对此,应予统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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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515号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1,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被告:徐某1,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
被告:徐某2,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系被告徐某1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晋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郭昺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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