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诉郑某等返还财产案 不当得利的认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殷红霞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审理关键是要认清被上诉人因鉴定失误而多领取的5 951.25元购房款的性质。若该5 951.25元属于不当得利,则被上诉人郑某应当返还上诉人价格认证中心5 951.25元;若该5 951.25元不属于不当得利,那么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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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6)点民初字第13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宜都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中心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被告郑某之夫),公务员。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系被告郑某之夫),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第三人:黄某,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周某(系第三人黄某之夫),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其柱;审判员:罗红军饶玉林。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青;审判员:曹斌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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