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盗窃案 犯罪形态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黎文华

刘建平

陈水华

代理律师:

宋鸣

刘淑英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理由为,熊某、席某、汪某三人盗窃的五台电视机,已搬出了被害人吕某家电店店门,置于被害人控制的范围外,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仅由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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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9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贵溪市。2010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5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鸣、刘淑英,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文华;审判员:刘建平、陈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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