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抢劫、抢夺案 抢劫罪;抢夺罪;暴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运锋

郑晓晴

张涛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郑某抢夺被害人杨某2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抢夺被害人黄某2、杨某、马某、张某、陈某、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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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抢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为群。
被告人:郑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运锋;审判员郑晓晴、张涛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6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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