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数罪并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州市高柳镇阳河初级中学

沾化县冯家镇北赵村

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安民

于晓艳

高兴江

代理律师:

范洪涛

法官解说
针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一罪的辩护意见,对本案有另一种观点:
被告人王某为达到侮辱尸体的目的,而采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在误认为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实施了"奸尸"行为,其行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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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秀军、崔海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刘某。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某2,青州市高柳镇阳河初级中学教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沾化县冯家镇北赵村农民。2008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9年4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日被释放。201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逮捕。
辩护人:范洪涛,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安民;代理审判员:于晓艳高兴江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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