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既遂 销售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刑再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丁平

法官解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领域的多发性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大多存在着对犯罪既遂或者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笔者试对此提出粗浅意见,以抛砖引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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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3)菏牡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
再审一审裁定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7)菏牡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菏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刑再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菏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X,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台前县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菏牡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现在菏泽监狱服刑。
辩护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付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菏牡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原系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菏牡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俞某,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菏牡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原审被告人:孙某,又名孙XX,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农民,系原审被告人刘某之妻,河南省台前县。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菏牡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桑亚光 审判员:牛文  杨洪雁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亚涛  审判员:李报录  代理审判员:侯圣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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