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诉杨某2、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赔偿金;标准计算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三河市杨庄海波装订厂

河北省三河市杨庄海波装订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三河市兴国印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祖扬

徐华娇

法官解说
本案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属于较为典型的一起,囊括了审判实践中常涉及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以下从实体性问题到程序性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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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2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75号判决书。
2.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杨庄海波装订厂职员。
法定代理人王海侠(杨某1之妻),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杨庄海波装订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祖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华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三河市兴国印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
法定代表人皮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力;审判员:罗海燕;代理审判员:王克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代理审判员:张永钢张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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