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档案丢失;侵权法;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科

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1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国林

法官解说
本案中,武某作为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的员工,因工作调动调动的其他地方任职,人事档案由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转出,但是为查到接收单位导致武某人事档案丢失。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有保管档案的义务。法律也规定因职工调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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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107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姜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林,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男,194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王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新;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王玲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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