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霍某1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立功;规劝他人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4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覃促

洪玉婷

欧丽萍

代理律师:

韦祖检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霍某1自首后,规劝被告人霍某2、霍某3、霍某4投案自首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通过自身言语、信件、电话甚至委托他人等方式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案自首的情况屡见不鲜,刑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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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47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韦鑫
被告人:霍某1,男,1987年8月13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来宾市兴宾区人。于201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霍某2,男,1987年9月2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来宾市兴宾区人。于201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祖检,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鸿志,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霍某3,男,1985年12月2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来宾市兴宾区人。于201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4,男,1988年1月19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来宾市兴宾区人。于201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促;审判员:洪玉婷;人民陪审员:欧丽萍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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