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卢某等及第三人周某民间借贷案 借贷关系;借条;事实认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1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覃学敏

覃奇明

田宁芳

代理律师:

索生凤

韦海涛

曾凡宏

王希

法官解说
从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判决的结果和理由看,郭某与卢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主要是郭某未能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履行借款义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瑕疵,"借条"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判决郭某败诉。这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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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169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韦海涛,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覃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曾凡宏,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佳丽(一审、二审),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王希,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仕俩;审判员:曾强;人民陪审员:黄海宽。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学敏;审判员:覃奇明;代理审判员:田宁芳。
6、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5月29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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