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罗秀镇潘村村民委大、小长村村民小组诉巫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林权证;评估;举证责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一终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覃学敏

覃奇明

罗永森

代理律师:

韦鸿杰

谭克怀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其林地进行耕种,但其在诉讼中能证明其主张的只有象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相对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中户与户之间责任田的界限是有明显的标志即"田埂",现在使用的"林权证"所确定户与户之间林地的划分,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174号。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一终字第185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象州县罗秀镇潘村村民委大长村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巫某2,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上诉人):象州县罗秀镇潘村村民委小长村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鸿杰,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巫某。
委托代理人:谭克怀,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楼;审判员:陈扬军;人民陪审员:覃惠才。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学敏;审判员:覃奇明;代理审判员:罗永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