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423号
审理法官:

杨卫东

李启忠

王秋华

代理律师:

张春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为了泄私愤而驾车向人群冲撞的行为的定性。关于此点,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二是认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三是认为应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持故意伤害罪的观点认为,本案事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423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晶蕊。
被告人:裴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因本案于2012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卫东;人民陪审员:李启忠、王秋华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