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终字第23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忠仁;代理审判员:鲁少华、赵欣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静;代理审判员:贾延春、赵峻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6日
(二)一审情况
1、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原告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东七道街1号绿园小区。2011年9月17日早8点50分许,原告驾驶宝马车,正常驶过由被告看护的绿园小区门口时,被告设置的小区自动门杆,在靠门右侧直立、允许通过的状态下突然坠落,砸中原告车的风档玻璃上部边缘并一直从车顶部拖划后落地。当时绿园小区负责看门的物业人员目睹了原告车辆被自动门杆砸中的过程。事后,原告到小区物业部门反映情况,小区物业负责人的态度十分蛮横,在看过监控录像后,竟然说这事与小区物业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小区物业有什么责任,还让原告爱上哪告就去哪告,对原告车辆被自动门杆砸坏没有一点歉疚之意。原告为修复车辆损失支出4800元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作为绿色家园小区的业主,理应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但是被告的行为却恰恰相反,不但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言词也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元。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事实经过:为了提高绿园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加强小区车辆通行秩序的管理,2011年5月被告公司在小区院门处安装了电动道闸,同时考虑到驾车业主进出小区方便,为小区349位有车业主配备了遥控器,要求有车业主自己使用遥控器控制道闸进出小区。从原告提供的绿园小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2011年9月17日早晨8点52分,原告驾驶红色越野车跟随前面白色轿车驶向小区大门,当白色轿车驶过道闸时刻,道闸档杆已经开始从垂直状态徐徐降落(说明:小区道闸档杆设置的升、降单程时间为6秒),原告驾车未等候档杆降落到水平位置再重新升起后过车,而是抢行过车,正好驶到道闸处,被正常降落的档杆砸住,原告的车继续前行,直至道闸档杆滑落到地上。具体录像资料回放过程如下:1、8点52分52秒白色轿车出现在录像画面内,以较慢车速驶向小区院门,52分55秒白色轿车车头前端驶到道闸档杆位置处,52分56秒车尾驶过档杆,此时档杆开始从垂直位置徐徐下落(可对照55秒时刻的照片,56秒时档杆位置已发生变化);2、8点52分56秒原告驾驶的红色越野车出现在录像画面内,以较快车速驶向小区院门,52分57秒档杆已从垂直位置下落了约1/3高度,52分58秒档杆已从垂直位置下落了约1/2高度,此时该车车头驶到接近道闸档杆位置处,52分59秒越野车被下落的档杆砸到车顶后部分靠近后风挡玻璃处,53分01秒档杆落到地面;3、8点53分09秒原告下车,53分26秒原告脚踩汽车踏板查看车顶被砸情况,53分33秒至51秒下车逆时针绕车一周查看,53分35秒小区保安回门卫室用遥控器升起档杆,53分51秒原告重新上车,53分55秒驾车匆匆快速离去。二、被告公司认为砸车责任完全在于原告不遵守小区行车要求的自身原因。具体理由如下:1、车损最重要原因是原告没有遵照"一车一杆"使用自己遥控器控制道闸的要求,抢行过杆造成的。(1)小区院门有明显的"一车一杆"提示牌。自从今年5月安装道闸开始,被告公司为小区车主都配备了遥控器,进出都由车主自己控制道闸档杆。同时,在院门旁边显著处悬挂了"一车一杆、勿紧尾随、人走侧门、车行道闸、人车安全"的提示牌。(2)此案的焦点关键是原告正常行驶通过道闸被砸,还是原告抢杆过车被砸。正常情况下,原告应在前车经过、档杆落回到水平位置,自己用遥控器控制档杆再升到垂直位置后过车。但是原告没有这样操做。录像显示8点52分56秒白色轿车车尾驶过档杆时,档杆已开始从垂直位置徐徐下落,52分57秒时档杆已下落了约1/3高度,52分58秒时档杆已下落了约 1/2高度,52分59秒越野车被下落的档杆砸到。在56至58秒 档杆下落的两秒时间中,原告如果作为合格、正常的驾车人,已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和宽阔的视野(越野车比一般车辆视野宽阔一些)来进行瞭望、做出驾车判断,但原告并没有减速、停车等候 ,而是仍然抢行过杆,同时原告的越野车车体比轿车高,更不可能安全抢行驶过,致使汽车被正常降落的档杆砸中,这完全因原告非正常行驶、抢行过杆造成的,而非原告所称的"正常驶过由被告看护的绿园小区门口"。 2、车损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原告违反了地下车库进出方向的规定,逆行出库、匆忙行车,致使对道闸档杆所处状态瞭望不足造成的。小区有汽车349辆,其中地下车库停放120多辆,庭院内停放约220多辆。地下车库的进口位置正对着小区的大门,离道闸距离较短、不足24米,为避免车辆从地下车库出车直接与庭院大门进入的车辆在大门处发生碰撞或拥堵,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的出口设置到离进口100多米的另一端,出库后绕行到小区院门。原告当天没有从地下车库出车口驶出,而是逆行从进车口驶出向大门开去,车程短、车速较快(白色轿车从8点52分52秒在画面中出现,到52分55秒车头驶到档杆处,用时3秒;原告越野车从8点52分56秒在画面中出现,到52分58秒车头驶到档杆处,用时2秒,原告驾车用时比白车少1秒)。并且原告从52分56秒驾车在画面中出现、汽车被砸、下车绕行一周查看、53分55秒驾车离去,总共用时59秒,整个过程原告显得很匆忙、着急(在开庭前的第一次调解中,原告代理律师均表示过原告当时有急事)。被告公司认为。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是造成原告对档杆所处状态瞭望不足、导致车辆被砸的另外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地下车库归开发商下属的华东物业管理,原告逆行不是被告公司的管理责任。三、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被告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汽车被道闸挡杆所砸。1、小区道闸是通过遥控器控制的电动设备,而非原告所说自动的。原告称"正常驶过由被告看护的绿园小区门口时,被告设置的小区自动门杆,在靠门右侧直立、允许通行的状态下突然坠落,砸中原告车的风挡玻璃上部边缘并一直从车顶部拖滑后落地。"此句陈诉与事实不符。小区的道闸不是地感自动的(说明:地感自动是指道闸无需驾车人控制落杆,过车后自动落杆),而是电动道闸,只能通过遥控器控制档杆起落。因此,不存在道闸杆自动下落砸车的可能。2、不是被告公司保安人员操纵遥控器致使车辆被砸。在距道闸30米以内的范围,任何一个遥控器都可有效控制道闸档杆的升降,任何车主经意或不经意地触动遥控器都是未尝不可的。被告公司严格要求保安人员除了在车主暂时没有带遥控器或外车送人、送货的情况下,业主要求保安帮助,才可使用自己的遥控器。录像显示,原告车辆被砸后,保安回到门卫室在53分35秒用遥控器升起了道闸档杆,这可证明砸车不是被告公司保安操纵遥控器造成的。 3、小区道闸档杆当时正常使用,不存在因机械故障出现"突然坠落"失控的可能。(1)当天道闸没有出现机械故障。当天早晨小区许多车辆陆续进出,道闸挡杆起落都很正常,没有出现异常,原告所称"突然坠落"的现象并不存在。录像显示,从8点52分56秒档杆开始从垂直位置徐徐下落,到52分59秒砸到原告车辆前的3秒钟内,挡杆均是匀速降落,没有原告所述的"突然坠落"的现象;砸车后,被告公司保安还是用遥控器控制将闸杆正常升起,之后的时间里仍可正常升降使用,也没有发生突然落下的现象。(2)4个多月90000余次使用未出现过因机械故障砸车事故。按照一辆汽车每天一进一出两次计算,小区汽车每天进出约700余次,从5月至9月17日的4个多月时间里,约有90000余次车辆进出,甚至到现在也未发生过因道闸机械故障导致档杆砸车事故的发生。四、原告提出的4800元赔偿金额没有任何参考的标准,与被告公司无关。五、被告公司并未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原告说被告公司员工给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话言过其实。原告车被砸后曾经找过我公司要求赔偿,我公司员工看过录像回放后向其说明,车辆被砸是原告抢杆行车造成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任凭我公司员工如何解释原告都不听,情急之下说出"爱上哪告就上哪告"的话语,这构成不了对原告人格尊严的损害。基于以上所述事实和理由,对于原告汽车被道闸档杆所砸的事故,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被告公司原因导致的,而录像资料却充分证明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不遵守小区行车规定、非正常行驶抢杆行车造成的。因此,被告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及证据
原告系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东七道街1号绿园小区业主。被告系负责绿园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2011年5月被告公司在绿园小区院门口处安装一部电动道闸,对小区内车辆通行实行"一车一杆"制度,即为小区内有车业主配备遥控器,要求有车业主自己使用遥控器控制道闸进出小区。业主在通过门口道闸挡杆时遥控器控制档杆升起,通过后再用摇控器控制道闸档杆落下。也就是档杆一次升起和落下,只通过一辆车,并由主业自己控制。同时被告在小区门前悬挂"一车一杆,匆紧尾随,人走侧门,车行道闸,人车安全"的提示牌。在道闸安装后实际使用过程中,业主并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在小区通行高峰时,道闸档杆即处于侧立状态,车辆连续通过。对此被告公司也未采取措施。2011年9月17日早晨7点40分许起,该道闸挡杆即处于侧立状态,院内车辆连续通过。8时52分56秒,白色轿车从院内驶出通过道闸,原告驾驶红色宝马越野车紧随其后,此时道闸档杆突然下落。8时52分59秒,原告驾车在通过道闸时被下落的档杆砸中车顶及车后部。原告为维修车体划痕花费维修费4800元。后原告找被告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工作人员认为被告方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并表示原告爱上哪告就上哪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视听资料一份(来源于被告公司监控录像截取)。证明原告车辆被砸前一个小时内,道闸杆一直处于右侧直立状态和原告车辆过道闸杆时被砸的全过程。
(2)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原告黄某是被砸车辆的所有权人。
(3)修车发票一张。证明原告车辆被砸后,所花修车费用4800元。
(4)视频截图20张(来源于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中的视频截图)。证明原告车辆被砸的过程。
(5)照片四张。证明1、被告公司在小区门前悬挂,"一车一杆,匆紧尾随,人走侧门,车行道闸,人车安全"的提示牌。
3、判案理由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对因物业管理过程中未尽到管理义务而产生的业主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为加强其管理的绿园小区车辆通行秩序而在小区门口安装电动道闸并实行"一车一杆"制度,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在小区车辆通行高峰时道闸档杆侧立,进出车辆连续通过,由此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在小区通行高峰时驾车通过道闸被一直处于侧立状态的道闸档杆突然下落砸损,与被告不当管理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车辆通行,勿紧尾随的规则,在通过道闸时瞭望不足,致使道闸档杆下落时无法及时避让而车辆被砸。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相当,平均分担修车损失4800元。另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侵害,故不予支持。
4、定案结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修车款2400元。
2、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车辆被砸完全是以为其不遵守小区行车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另原审判决仅凭一张标注不明的票据判定4800元修车费就是因汽车被砸而产生的维修费,证据不足。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辩称:
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四)二审事实与证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上诉人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是否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系被上诉人所居住的绿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上诉人作为业主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为加强其管理的绿园小区车辆通行秩序,而在小区门口安装电动道闸并实行"一车一杆"制度。庭审中,经询问上诉人,是否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上诉人称,在每天早晚通行高峰期间道闸档杆侧立,进出车辆连续通过。该陈述能够反映出上诉人并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的情况。同时,上诉人在小区门口配备保安负责值班。在每天早晚通行高峰期间,作为值班保安应时刻观察进出车辆的动态,以保障业主车辆有序通行。由于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尽到上述义务。同时被上诉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通过道闸时瞭望不够,致使驾驶的车辆被砸。双方对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另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仅凭一张标注不明的票据判定4800元修车费就是因汽车被砸而产生的维修费,证据不足。上诉人未举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该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尽到物业管理责任。(2)如未尽到管理责任与原告车辆受损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及责任比例。该200,000元款项被告任萍是否有义务偿还;(3)该200,000元款项与被告李明芮是否有关也就是说该款项被告李明芮是否有义务清偿。
针对本案焦点(1)被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该公司在小区内设立自动道闸并实行"一车一杆"通行制度,由小区内有车业主自行用被告发放的遥控器控制道闸档杆进行通行。被告认为已尽到对出入车辆的有序管理义务。原告黄某车辆受损的原因是原告自身瞭望不够,争道抢行造成的。而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是被告公司在小区内早晚通行高峰时并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通行制度,而是为了保障车辆及时通过,将道闸档杆侧立。分析被告公司的这种做法,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也实际上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另外被告不应当将"一车一杆"通行制度实行责任推卸给小区业主。被告是"一车一杆"通行制度的设立者,同时仍然是"一车一杆"通行制度的实行者。在该制度未能达到管理目的时,仍然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负有对小区内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本案焦点(2)本案被告设立的"一车一杆"通行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导致小区内早晚通行高峰时间通过小区门口的车辆处于无序状态。原告车辆在小区内早晚通行高峰时间通过小区门口时被侧立的档杆突然下落砸损,与被告管理上的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分析原告车辆被砸的原因,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驶过道口时应充分瞭望后,保障自身车辆与其他通行车辆的安全,才能通过。而原告未尽到上述通行义务,与车辆被砸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也应当对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鲁少华)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值班保安未时刻观察进出车辆的动态。机动车驾驶员在通过道闸时瞭望不够,致使驾驶的车辆被砸。双方对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