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住房限购政策;借名登记;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5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双方是借名登记购房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抑或其他法律关系;二是原、被告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三是限购政策下房屋是否能够与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
1.借名登记购房事实认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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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7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5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海燕评剧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丽霞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欣;人民陪审员:田宝贵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良胜;代理审判员:朱文君周明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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