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49号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111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葛某1。
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葛某1母亲。
被告:葛某2。
委托代理人:宋丽。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奕;黄红玲。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30日。
(二) 审理情况
1.2012年3月14日,原告葛某1诉葛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49号。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向被告葛某2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被告葛某2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其在锦江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审核后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原告葛某1为了能够尽快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希望亲自前往立案,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据其申请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原被告双方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终结。
2.2012年7月16日,原告葛某1又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葛某2,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后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111号。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葛某2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被告葛某2接到文书材料反映这起案件已经在成都市锦江区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并且提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当受理此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准备将该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时,原告葛某1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反映,本案虽然已经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但是被告葛某2已经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正在对管辖权问题进行查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情况后,与原告葛某1进行了沟通,为避免出现两个一审基层法院同时进行移送管辖的复杂情况出现,原告葛某1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葛某1撤诉。原被告双方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终结。
3.2012年8月3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诉讼卷宗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134号,被告葛某2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该案承办法官经过审查移送管辖证据材料后,确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红玲独任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已于2012年11月5日审结。原被告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三)解说
本案的焦点不在案件实体审理部分,而是在于案件受理中遇到的管辖异议问题。原告葛某1因此案立案两次,撤诉两次,其原因在于被告葛某2利用管辖权异议,故意伪造虚假的居住证明,欺瞒法院的工作人员,造成该案的审理时限不必要的拖延,对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姑且不论被告葛某2欺瞒行为应当承当什么责任。在这里只想探讨一下,经过此案,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避免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防止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针对管辖异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人民法院如何审核管辖异议材料;二、如何限制当事人滥提管辖权异议;三、如何提高移送管辖案件的移送效率。
一、人民法院如何审核管辖异议材料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被告葛某2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供了其在锦江区某社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该证据由居住社区的物业公司盖章为证,其中居住满一年的内容为手写。被告葛某2第二次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出的理由是,虽然其当前生活在锦江区,但是居住期限没有达到一年的时限。之前在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居住证明,其居住满一年的内容是其在物业公司盖章之后补加进去的。由此可以总结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居住地证明材料时,只能应当审核打印完整的居住证明材料或是到居住地亲自调查认证,但考虑到案件承办工作人员的精力有限,故前一种方式更为可取。
二、如何限制当事人滥提管辖权异议
本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被告葛某2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两次提出的理由却自相矛盾,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葛某2提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是别有用心的。本案不是个案,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甚至恶意目的,确有当事人在诉讼管辖权上做文章,从而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立法上针对此类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的当事人予以禁止较为妥当,比如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案件移送管辖受理之后,除其他当事人或法院审查等情况外,不得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三、提高移送管辖案件的移送效率。
本案在被告葛某2第一次管辖异议成立之后,本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但因移送卷宗周期较长,且花费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实践中,移送距离较近的案件时,当事人大多选择撤诉后自行前往起诉立案的方式。这一方式本无不妥,但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一些权利,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这一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防止各法院相互推诿或因管辖事实不清导致相互移送,从而造成因管辖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案件的审理,侵害当事人权利,这一规定可以看做是对被申请一方的一种保护。但现实实践中出现的原告为了节省诉讼时间自行立案的方式,却因为不是由人民法院亲自移送,造成了当后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仍认为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却不能由上一级指定管辖的情况,这样反而加重了原告一方的诉讼负担,如本案。因此在立法上是否可以考虑,因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自行撤诉去立案,在新受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仍然存在管辖权异议时,直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做既可以保障案件的移送效率,又可以保护当事人不丧失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权利。
(王玉辉)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